【 审判" />
【 评析 】本案是一起管道行业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 src="http://img1.dz:8080/tupian/20150423/20/13386919180162529084.jpg" complete="complete" />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管道配件,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原告虽然认为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的“双管道”和“2号泵”照片并非被告产品,但无法证明系原告产品或被告没有能力生产出照片中的产品,因此,被告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的混淆,对原告造成损害。最终,法院以原告提交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原告王某诉被告青岛某公司、江苏某出版社、北京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