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艺术设计,显著性较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商标虽然字母组合和含义与原告商标并不相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汽车轮胎这一与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密切相关行业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力打击了“傍名牌”行为。
2014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个典型案例
【评析】发明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中,科技含量最高、创新性最强的一类,本案在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于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既充分体现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是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是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案中,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已经生产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配电箱,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酒店集团,拥有“凯悦”等商标,2004年“凯悦”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在青岛市燕儿岛路开发了 “凯悦中心”楼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一辈子暖暖的好》中37次使用涉案照片,属复制、发行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4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66件,一审行政案件2件,二审刑事案件4件。其中有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涉及“凯悦”、“倍耐力”等驰名商标保护的涉外案件,还有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影响较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案情】原告是“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等3D魔幻艺术画的著作权人。被告青岛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展出了由被告杭州某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35幅3D魔幻艺术画,原告认为其中的16幅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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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成立于2003年5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铜制管道、管道连接件、阀门、水泵、管道施工工装器具的设计、制造、销售等。被告成立于2004年7月13日,经营范围中也包含管道配件、工程设施配件等。原告认为,被告制作并公开使用的宣传册中的设备及管道均是由原告独立研发制造并应用在客户生产中。被告假借原告的产品图片,是利用原告产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为达到推广自己同类产品的目的所做的虚假宣传,具有极大的误导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情】原告系ZL2008200223457、名称为“防尘防雨盖式电表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被告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销售与该专利相同的电表箱,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电表箱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评析】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诉讼中一种常见的抗辩方式,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对于自由公知技术的利用,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但由于现有技术举证难度大,往往抗辩难以成立。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对于现有技术问题的举证、判定都起到了有效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