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8、原告青岛某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原告商标中的“
2、原告SMC株式会社与被告乐清市某公司、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车辆轮胎类产品上使用了“
【评析】本案是一起国际知名公司在我市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涉案楼盘位于我市繁华地带,法院通过审理,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有力保护,树立了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本案的判决,清晰的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定标准,制止了恶意的“搭便车”行为,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维护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判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从源头上制止了侵权行为。
【案情】本案第三人王某是ZL200820231329.9号、名称为“全封闭触摸、自动感应式废水直接利用冲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第三人向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原告青岛某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2014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行为侵犯了第三人专利权,决定原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200820231329.9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原告不服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某集团洗衣机事业部部长,离职后任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洗衣机公司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均为青岛某集团员工。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发送包含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求职简历,并在离职后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原企业洗衣机的数据信息。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向齐某发送该企业的各类数据信息。上述信息经鉴定,构成商业秘密。
1、原告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与被告青岛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在12大类“车轮胎”商品上的“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再现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乐清市某公司的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被告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ZL02130309.6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涉案专利的有效期限、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等因素,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评析】本案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肯定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对促进依法行政、科学保护专利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的审理凸显了知识产权法官在专利技术判断上的成熟经验,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势作用。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凯悦”为其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凯悦”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楼盘名称、网站宣传及其他宣传中使用“凯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