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谦当庭陈述。
2010年6月12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与被告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台环艺办)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认为自己研制的有孔虫模型被人仿制成
雕塑,八旬
院士走上法庭讨说法。4月15日,市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国“有孔虫研究第一人”中科院
院士郑守仪状告
雕塑制作者刘俊谦,以及与其合作的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称雕塑制作是仿造其制作的有孔虫模型,构成
侵权。刘俊谦辩称,有孔虫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任何人都可以创作,不存在
侵权问题。
■案情
原告的代理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王隽律师在法庭上陈述:“2006年3月,刘俊谦曾向郑守仪借走了20余个有孔虫模型,后来归还了。后来,郑守仪在网上发现了烟台市安装的有孔虫雕塑,与自己制作的模型很相似。后经实地考察,在烟台滨海中路落成的11个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与刘俊谦之前从郑守仪处借走的20余个有孔虫模型中的10个极为相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清除设置在烟台市滨海中路的10件有孔虫雕塑;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三被告索赔50万元
郑守仪院士参加庭审。
烟台滨海路上的一座有孔虫雕塑。(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武汉三度艺术机构)